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规则
2012年09月11日
(2012年6月2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二、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遇特殊请况,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主任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六次。 四、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五、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审议各项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超过半数的会议应参加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六、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基本职责是: 七、主任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或由副主任委员提出,报主任委员决定。 八、主任委员会议的准备工作,由主任委员责成秘书长负责落实。市委办公室应在主任委员会议举行之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必要时附会议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九、主任委员会议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可不定期地召集专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委日常会务和事务工作。 十、主任委员会议纪要经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专职副主任委员审核后,送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十一、本规则经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