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201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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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民建北京市委员会由市委委员组成。
 
  二、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民建北京市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民建中央和北京市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定期向民建中央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民建北京市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市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市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届中调整和增选民建北京市委员会的成员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
  (七)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日程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五、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委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市委办公室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之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必要时附会议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七、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在会议上公布请假人员名单。
 
  八、市委主任委员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参加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九、民建北京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必须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十、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式通过的文件,需要下发各区县组织、各工作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或报送民建中央和有关部门的,由主任委员签发。
 
  十一、本规则经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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