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北京市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定

   201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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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民建北京市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精神和《民建中央关于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政协、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的作用。遵照会章和有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紧紧围绕国家和首都工作的大局,围绕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民建会员履行职责服务,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服务,为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服务。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1、实事求是。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全面、客观地反映情况。
  2、围绕决策。信息的价值在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首都工作的大局,及时反映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和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广泛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
  3、注重特色。注意发挥民建联系经济界的特色,特别注意围绕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和政府提供有决策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4、迅速及时。重要信息要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应随有随报。
  5、简明扼要。一事一题,标题醒目,文字精炼,条理清楚。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基础和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各专委会应加强领导,广泛发动会员积极参与,把向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各级组织、各专委会、机关各处室应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并配备信息员,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组织、各专委会、机关各处室等信息报送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活动,广泛收集和反映信息,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为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委办公室为市委信息工作部门,负责市委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信息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各信息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采编,编辑成《情况反映》,由市委主管领导签发,根据其内容报送至民建中央、市政协、市委统战部信息部门。
  第八条  信息反馈制度。市委信息工作部门定期向信息报送部门反馈市委报送、有关单位采用及领导批示的情况;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征集要点。
  第九条  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各区委、工委、直属支部、各专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应有专(兼)职信息员。各级组织要将信息工作列入新会员培训内容,注意并善于从中发现参政议政的优秀人才,将信息工作队伍与后备队伍建设、社会职务推荐、政治安排相结合;会员中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应更主动、更突出、更出色地参与到信息工作中。市委信息工作部门对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开展会内宣传工作报道,适时宣传报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制度。市委每年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民建北京市委采用及上级机关采用的信息稿件酌情予以稿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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