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北京市委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年9月9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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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结合民建北京市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民建北京市委领导下,为民建北京市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非职能性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民建优势,突出民建特色,积极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民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建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民建北京市委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海外联络工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发现和培养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提请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同民建北京市当届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规模不超过8人(可设常务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每个专门委员会由民建北京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民建会员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主任人选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提请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商主管领导同意,报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区级组织、直属基层组织提名推荐,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委员进退机制。届内可将热心会务工作,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会员吸收到专门委员会中发挥作用。增补副主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商主管领导后,报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增补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年不参加工作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决定其是否留任;连续两年不参加工作的,作自动离任处理,报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设置专业延伸小组。专业延伸小组成员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非委员会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规模不超过6人,组员若干人。专业延伸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延伸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是本行业、本领域的代表性人士,社会责任感强,热心会务工作,能经常参加活动。

  第十条  民建北京市委机关处室分别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定一名专门委员会秘书,协助做好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通则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工作制度、课题调研制度、工作会议制度、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制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委员活动制度等,并在其秘书所在处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要点,结合本专门委员会特色,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向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4次,专门委员会和延伸小组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布置任务,总结工作,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民建北京市委主委或主委委托副主委可不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民建中央、北京市政协和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布置的调研任务,每年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每年每位委员至少报送1条社情民意信息,各专门委员会秘书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民建北京市委开展重要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专业人士,发现和培养人才。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要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要主动与其他民主党派市委专门委员会、北京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民建中央和各区级组织专门委员会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通则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则,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经民建北京市委批准成立的专门活动小组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民建北京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由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