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规则(修订稿)

(2017年8月22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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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二、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遇特殊请况,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主任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六次。

  四、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应事先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五、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审议各项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应有超过半数的主委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六、按照《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统一战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民建中央、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方针、规划、任务和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市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议通过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日程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决定市委会机关各处室副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人事任免事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秘书长和机关各处室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事任免建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各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事任免建议;

  (七)决定市委会直属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建立、撤消和合并,批准市委直属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

  (八)决定市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建议人选;

  (九)审议通过以市委会名义报送民建中央、市政协、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的调研报告、建议和重要发言等材料;

  (十)听取和审议市委机关总体工作汇报,必要时听取和审议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汇报;

  (十一)研究决定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其它重要事项。

  七、主任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或由副主任委员提出,报主任委员决定。

  八、主任委员会议的准备工作,由主任委员责成秘书长负责落实。市委办公室应在主任委员会议举行之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必要时附会议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九、主任委员可不定期地召集常务副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委会日常会务和事务工作。

  十、为落实主、常、全委会各项决定,秘书长可不定期地召集机关各处室、区委秘书长、各区委派驻干部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督办市委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十一、主任委员会议纪要经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后,送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

  十二、本规则经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责任编辑:刘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