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则(修订稿)
(2017年9月9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0日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由市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
二、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民建中央和民建北京市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市委会机关各处室的年度工作汇报;
(三)讨论并决定民建北京市的重要工作任务,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市委会秘书长及市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五)决定各区级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立、撤消和合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人事任免;审议通过各区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听取各区级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六)决定市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主任人选,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七)决定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研究决定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其它重要事项。
三、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市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的草案,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四、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委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或由主委办公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委会机关各处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向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六、根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市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之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必要时附会议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七、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并在会议上公布请假人员名单。
八、市委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决定常务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参加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九、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应有超过半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十、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式通过的文件,需要下发各区级组织、机关各处室、各专门委员会或报送民建中央和有关部门的,由主任委员签发。
十一、本规则经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责任编辑:刘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