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修订稿)
(2022年7月21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22年0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民建北京市委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民建北京市委领导下,为民建北京市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非职能性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四新”“三好”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全面履职,积极服务北京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民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建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民建北京市委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发现和培养人才;参与社会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变动,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提请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同民建北京市当届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8人(可设常务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提请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商主管领导同意,报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区级组织、直属基层组织提名推荐,商主管领导,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委员进退机制。届内可将热心会务工作,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会员吸收到专门委员会中发挥作用。调整副主任人选应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商主管领导后,报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调整委员人选应商主管领导后,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一年不参加工作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见,决定其是否留任;连续两年不参加工作的,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经主管领导同意,作自动离任处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设置专业延伸小组。专业延伸小组成员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非委员会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规模不超过6人,成员若干人。专业延伸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商主管领导同意,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民建会员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延伸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是本行业、本领域的代表性人士,社会责任感强,热心会务工作,会籍在京,能经常参加活动。
第十条 民建北京市委机关各处室为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应指定一名专门委员会秘书,协助做好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民建北京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每年向民建北京市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通则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工作制度、课题调研制度、工作会议制度、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制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委员活动制度等,并在其秘书所在处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应邀请主管领导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研究工作,每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4次,专门委员会和延伸小组活动不少于5次。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围绕民建中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协布置的调研任务,每年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每年每位委员至少报送1条社情民意信息,各专门委员会秘书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民建北京市委开展重要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专业人士,发现和培养人才。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要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要主动与其他民主党派市委专门委员会、北京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民建中央和各区级组织专门委员会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通则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则,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民建北京市委批准成立的各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自民建北京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民建北京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黄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