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十一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区委办公经费,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委秘书长每年应按朝阳区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做好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及申报,拟定好经费具体使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须经区委主委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区委办公经费使用要建立财务账簿,对经费开支要进行详细登记,依法编制记账凭证,实行账目公开。财务账簿作为档案材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 每半年向主委会汇报一次,每年年底向全委会汇报一次。
第五条 经费预算调整须经主委会批准。
第六条 经费开支由区委主任委员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各项经费使用比例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朝阳区民主党派机关建设座谈会议纪要》中关于“区委办公经费使用比例”的规定办理,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第八条 本办法经区委全委会于2014年3月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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