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十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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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印章。

第三条  区委公章由区委机关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原保管人在离职或调任前,应与新任保管人作好印章交接工作,并到区委机关办公室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交接内容包括交付印章、《印章使用记录表》,新旧保管人应将印章与备案登记的印样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分为常规用印和非常规用印。

常规用印的范围包括:需主委签字的表格类、报告类、文件类、资质证件类材料用印。

非常规用印是指除以上常规用印以外的用印,例如:对外签订非格式合同用印。

第六条  用印事项须经主委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登记。

第七条  用印时如主委不能当面签可授权驻会副主委批准用印事项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主委和驻会副主委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携带和区委委派的印章使用人共同外出,妥善保管,在批准范围内使用印章。

第九条  本办法区委全委会2014年3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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