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十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印章。
第三条 区委公章由区委机关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原保管人在离职或调任前,应与新任保管人作好印章交接工作,并到区委机关办公室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交接内容包括交付印章、《印章使用记录表》,新旧保管人应将印章与备案登记的印样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分为常规用印和非常规用印。
常规用印的范围包括:需主委签字的表格类、报告类、文件类、资质证件类材料用印。
非常规用印是指除以上常规用印以外的用印,例如:对外签订非格式合同用印。
第六条 用印事项须经主委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登记。
第七条 用印时如主委不能当面签批,可授权驻会副主委批准用印事项。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主委和驻会副主委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携带和区委委派的印章使用人共同外出,妥善保管,在批准范围内使用印章。
第九条 本办法经区委全委会2014年3月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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