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八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会员发展和干部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会员发展和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民建中央和民建市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区委组织建设工作,由区委分管组织工作的主(副)委归口管理,区委组织专委会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区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区委组织专委会在区委主委会领导下,负责区委管理干部的考察、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员入会审查和提出奖惩建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和培训
第三条 区委新会员发展条件参照“民建北京市委发展会员规程”(2010年11月发布)和“民建北京市委会员发展工作细则(试行)”(2013年3月发布)执行。
第四条 外地调入区委的会员,组织专委会应指导其按照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并应在调入一个月内安排其加入具体的支部。
第五条 各支部具有发展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支部确定的会友要及时向组织委员会报备,会友应积极参加支部的活动,支部应当建立会友培训机制,按照市委发展会员的要求对会友进行考察和培训。
第六条 上级组织推荐的待发展会员,组织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安排加入具体支部,在入会前由组织专委会会同所在支部共同考察、培训。
第七条 申请入会应向区委组织专委会提交完整的个人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个人简历、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入会申请书(手写并手签)。由组织专委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符合基本条件的会员为待发展会员,进入待发展会员考察期,由组织专委会和所在支部负责考察,考察期不短于六个月。
第八条 对待发展会员,组织专委会和所在支部可采取学习文件、听报告、适当安排参加组织活动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帮助其了解会章、会史和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等。
第九条 通过会员考察期的待发展会员,在参加区委组织专委会举办的待发展会员学习班后,领取政审表格并在一个月内返给区委,组织专委会每季度向主委会报告会员发展情况,由区委统一上报市委审核。
第十条 经考察合格的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申请入会需由两名会员作为入会介绍人,并在入会申请表上签署介绍意见,同时须经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区委组织专委会,经区委主委会核准后,报民建市委组织处。
第十一条 民建市委组织处负责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报请民建北京市委员会授权的主委办公会议批准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会员会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民建市委组织处负责向新会员核发会员证,并将《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通知书》发送至会员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或其档案存放单位作为存档依据。
第十三条 新会员要参加区委、市委的新会员培训,提高作为民建会员的各项素质,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区委不定期对骨干会员进行培训,由组织委员会实施。
第三章 干部任职考察和任命
第十五条 组织专委会负责对支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进行任职考察;负责对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进行任职考察,制作区委干部考察表,及时向主委会汇报考察情况。
在主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组织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列席主席会,就干部考察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候选人选须经区委主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支部主委候选人由区委主委会通过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经区委主委会批准;支部副主委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经区委主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由主委会提出建议人选,全委会通过;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副主委和专委会主任推荐,主委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区委委员由区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委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组织专委会应当配合民建上级组织和中共区委统战部对区委委员候选人进行考察,提供相应背景资料等。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是区委选拔出的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是区委、支部、专委会领导班子的后备,也是向民建中央、民建市委、朝阳区政府、人大、政协、各级组织推荐人才的后备。
第二十一条 区委建立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支部、专委会有权向区委推荐人才。经组织委员会考察后,将考察情况备案,择优录入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区委主管组织工作的主(副)委归口管理,由组织专委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组织专委会应认真落实“发现人才、推荐人才”的工作职责。后备干部的推荐应坚持“区委领导、民主集中、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区委对于后备干部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
第五章 推荐社会任职干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拟推荐到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和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干部人选任职要求: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勤俭廉洁,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个人在本职工作上有成就和社会贡献,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 支部、专委会可以向区委推荐上述人选,经过组织专委会考察,向主委会汇报。主委会参照组织委员会考察结果和区委后备人才库情况,决定推荐社会任职人选。
第二十七条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的干部每年应对其履职情况书面向区委述职。
第六章 干部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专委会组织对干部的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核后存在问题的干部,由组织专委会向主委会报告情况,由主委会决定对干部进行任免或调整。
第三十条 区委所属会员均有权对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充分依靠会员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干部勤勉尽职。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可以将监督意见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提交区委,由组织专委会开展监督调查工作,并向主委会汇报调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2014年3月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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