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六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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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六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民建朝阳区委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宣传工作有序、规范、高效的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主委会领导下,民建朝阳区委对外宣传工作由区委文化宣传专门委员会和区委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二章 主要任务、组织与工作流程

第三条  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1、编辑出版《民声》报季刊;

2、组织对外宣传报道与人员培训;

3、完成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报道;

4、编辑日常工作简报;

5、完成主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组织保障和工作流程

1、组织与人员:各支部、专委会至少由一名副主委或支委分管宣传工作,确定新闻报道通讯员一至三名,报区委文化宣传专委会和区委办公室备案。

2、工作流程:日常各支部、专委会组织的所有活动、参政议政和信息等对外宣传的稿件与图片,由区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支部和专委会所有对外宣传的稿件与图片,必须先经支部和专委会主委(主任)或分管副主委(主任)初审、修改、编辑和统计,然后再提交区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审核、编辑和签发、上传。

3、报送稿件原则上统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区委办公室和区委文化宣传专委会指定邮箱,以备核查与统计。

4、区委办公室应将各专委会、支部和会员提供的稿件、图片和视频资料按年度分类保管;对已刊发的稿件、图片分类留存,随时可调用;电子资料应建立备份。

 

第三章  宣传纪律

第五条 凡涉及区委层面的新闻稿件与图片,必须同时提交区委文化宣传专委会和区委办公室,经过区委文化专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初审、修改、编辑、送审,最后须经区委分管主委或副主委审定,才能对外发布。

第六条 严格新闻纪律,凡涉及区委层面的所有新闻稿件与图片,未经第五条规定的程序,严禁直接送达民建市委、民建中央网站或其他媒体。

第七条 凡会员个人创作的文学作品和书法、绘画、摄影等作品,可以直接报送,不受此限。刊发后,应报区委办公室和文化宣传专委会统计、备案。

 

第四章 考核奖评

第八条 区委将各支部、专委会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支部和专委会年度考评内容,根据对外发布稿件的数量、质量,按照考核计分办法,对先进个人与集体表彰奖励。 

第九条 考核办法

1、凡在区委主办的《民声》报一、二、三、四版头条位置刊发的稿件与作品,计2/篇(幅),其他版面刊发的作品计1/篇(幅)。

2、凡在民建市委主办的市委网站、《北京民建》杂志刊发采用的稿件,计3/篇(幅)。

3、凡在民建中央主办的网站、《民讯》杂志采用刊发的原创稿件,计5/篇(幅)。

4、凡在民建中央网站、《民讯》杂志转发民建北京市委网站、《北京民建》杂志的稿件,计4/篇(幅)。

5、凡在民建市委、民建中央以外媒体刊发的新闻稿件与作品,计5/篇(幅)。

第十条 表彰奖励

1、日常统计、考核、计分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并随时通报文化宣传专委会。

2、在年终总结评比与表彰时,根据区委办公室统计考评的分值多少排序,由主委会确定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3、先进个人以所在支部为考核、表彰、奖励的对象,不与专委会重复计分、考评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20143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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