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四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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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支部工作,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民建中央和民建市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民建朝阳区委可视需要新设支部,或撤销、改组现有支部。

第三条  支部是民建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3、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4、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活动,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5、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6、吸收新会员,收缴会费。

第四条  区委鼓励支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开展社会服务工作,鼓励会员广泛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参与区委开展的活动。  

 

第二章  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人。支部委员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热心会务、乐于奉献、有会员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会员担任。

支部委员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支部会员的意见,支部委员候选人选须经区委主委会通过后,由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支部委员会可就下一届支部委员候选人向区委主委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支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区委主委会批准任命;其中支部主任委员须经区委主委会同意作为候选人方可选举

第七条  支部主任委员对支部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以大局为重,团结带领本支部会员开展好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

 

第三章 支部工作和活动制度

第九条  区委为支部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保障。支部应根据区委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

第十条  支部要关心会员,与会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络,了解会员的需求,反映会员的诉求,营造宽松、和谐的气氛,提高支部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  支部要积极组织会员活动,提高活动质量和会员参与度,做好活动记录,编写活动简报,认真填写《民建北京市委支部手册》,记录相关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支部应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支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委会议制度》、《支委工作职责》、《支部活动考勤制度》、《会费收缴和财务开支公开制度》、《支部文书归档制度》、《支部年度评优表彰制度》等制度,推进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十三条  支部要积极主动邀请负责联系本支部的区委委员参加本支部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支部要积极为区委各专委会推荐各类人才,支持专委会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2014年3月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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