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二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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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下简称“主委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中央及民建市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主委会由民建朝阳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二章  主委会的性质

第三条  主委会是区委的事务决策机构,负责讨论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安排部署区委各项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提交全委会讨论之前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主委会的工作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 主委会工作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区委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2、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增进领导班子团结,提高集体领导的水平。

3、主委会成员应当谦虚谨慎,相互协作,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勤勉尽责,做好区委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主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中共上级组织、政府、民建中央、民建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在中共朝阳区委和民建市委的领导下,根据民建市委制定的区级委员会工作条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3、研究区委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并决定相关事项,或向全委会提出建议;

4、就区委拟设立的机构向全委会提出建议;

5、当区委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向全委会提出补选区委委员候选人;

6、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专委会主任候选人,经主委会通过后报全委会批准;

7、根据主管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委会主任的建议,批准专委会副主任及秘书长人选;

8、根据区委组织专委会建议,审议通过新设支部,改组、撤销原有支部事项,报全委会批准;

9、根据支部和组织专委会建议,审核通过支部委员设置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10、批准支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11、对于支部经一定程序上报的优秀会员、优秀支部、各类推荐候选人,根据组织专委会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及其调整计划、工作报告;

13、批准各专委会申报的活动计划;

14、指导、督促、检查区委机关、支部、专委会的工作、活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决定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和其它与民建相关的任职候选人;

16、确定全委会的召开及相关事宜。

 

第四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区委日常事务决策,对区委工作负总责;
2、主持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主任委员会议;
3、代表主委会向全委会作工作报告;
4、代表全委会向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签署区委文件、费用报销;
6、督促、检查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7、民建章程、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主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按照主委会的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和负责联络的支部活动。

第八条 驻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见《区委机关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五章  主委会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主委会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主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委员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一条  主委会会议的通知及议题应提前告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达到全体主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主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为提高议事效率,对于紧急的事项,主任委员可以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对于表决事项,以通讯方式表决,下次召开现场主委会议时补签书面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经通知,可以列席主任委员会议:
1、与主委会议议题有关的区委委员、支部主任委员、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等;
2、主委会议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主委会会议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
1、区委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提交主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副主任委员向主委会会议提出议题;
2、区委年度工作计划之外需提交主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支部主任委员、专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由主管副主任委员决定向主委会会议提出议题。
第十六条 临时性议题,由主管副主任委员及时向主任委员通报,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主委会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1、讨论事项;
2、决定事项;
3、通报事项。
第十八条  主委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主委会会议形成决议,需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主委会会议不就缺席会议的主(副)委分管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主委会会议对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但在形成决议后,主委会议成员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执行主委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主管副主任委员根据主委会议决议的不同事项,分别向主委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召开的主委会议除需保密的内容外,均由区委机关负责在三日(节假日顺延)内形成会议纪要,报区委主、副委,视情况抄送区委委员、支部主任委员、专委会主任,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呈报。

第二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主委会会议的人员对于不公开披露的会议信息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主委会组成人员为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批评要敞开思想、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畅所欲言,严于律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民主生活会发现的问题,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要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属于个人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属于会员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

 

第七章 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主委会组成人员为中心组,不定期开展学习制度,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组要及时准确地贯彻党中央、民建中央及民建市委的有关精神,全面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他知识,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思想觉悟水平,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形式可采用集中学习、参观考察、听取报告、网上学习和交流研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委主任委员会简称主委会,在区委各项规章制度中均适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于2014年3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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