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朝阳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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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民建朝阳区委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专委会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民建朝阳区委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全委会和主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委会和主委会负责。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

第三条  专委会由全委会决定设立、重组和撤销。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

目前区委设立的专委会包括:组织专委会、参政议政专委会、文化宣传专委会、社会服务专委会、信息专委会、法制专委会、经济专委会、科技教育专委会、妇女老龄专委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专委会职责:

1、积极组织专委会委员广泛开展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

2、结合本专委会特点,积极承担民建区委年度有关调研课题及提案撰写等任务;

3、专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或一件提案的撰写,每季度向区委报送两篇以上信息;

4、专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活动(如学习、研讨、社会活动、联谊活动等);

5、完成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全委会和主委会决定的其他任务事项。

 

第三章  专委会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根据各支部推荐情况,由区委主任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区委全委会通过任命。

   第六条  专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不超过六名,副主任可兼任秘书长。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副主委和专委会主任推荐,由区委主委会决定任命。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委会副主任。

   第七条  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至二名副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报区委备案。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长期在北京工作,且未办理移民或未定居在国外。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职责是:

1、执行全委会和主委会决定;

2、部署落实主委会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3、制定和落实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4、确定本专委会调研课题,并组织落实;

5、制定本专委会工作细则;

6、建议届中调整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报主委会批准;

7、届中决定调整副秘书长,届中任免委员,报区委备案。

第九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1、拟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专委会会议;

3、安排部署本专委会工作任务;

4、向全委会和主委会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全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专委会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勤勉尽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主动向主委会提出辞呈,如本人未提出,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可提请主委会免去其职务:

1、一年以上不参加专委会主任会议;

2、一年以上不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一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区工作,或已移民、定居境外;

4、其他不能履职情况。

 

第四章 委员职责和任免

第十条  专委会组建之初,根据各支部推荐委员情况,由主任商分管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委员人选,由区委任免;委员届中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报区委备案。

第十  专委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专委会工作,尽职为民建会员服务;

2、自觉履行委员义务,模范遵守区委各项规章制度,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民建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专委会安排的工作;

4、向本专委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  对于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者不能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的委员,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免去其委员资格,报区委备案。

 

第五章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须在签到簿上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专委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可另行制定专委会工作细则,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报区委备案。

第十  本规则经全委会于2014年3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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