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一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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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全委会会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民建中央和民建市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由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区委委员组成。

 

第二章  全委会的性质

第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委会是民建朝阳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全委会对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任期与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第三章  全委会的职责

第四条  全委会的职责:

1、决定召开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上级组织和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3、听取和审议区委主委会建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4、选举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建议人选,任免秘书长;

5、讨论并决定设置区委工作机构及其正职负责人任免;听取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调整和增选部分区委委员,审议通过主委会建议的区委委员候选人。

7、根据主委会建议,同意委员请辞区委委员的申请,或罢免不符合本规则任职要求的区委委员;

8、根据主委会建议,审议通过区委的各项工作制度;

9、根据主委会建议,决定新设、改组或撤销基层组织。

 

第四章  全委会会议

第五条  全委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  全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受邀列席全委会会议:

1、支部主任委员;

2、专门委员会主任。

3、列席全委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召开前,应由秘书长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2、可能列席会议的人员;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全委会会议召开时,区委机关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全委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委员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全委会的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委员充分合理的时间予以讨论。

第十二条  全委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结果当场公开宣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经主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议由区委机关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全体委员,抄报民建市委、朝阳区委统战部,必要时抄送各支部、专委会,同时由区委机关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全委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

1、在全委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参加全委会参与审议区委的有关事项;

3、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的义务:

1、模范履行《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的义务,遵守全委会工作规则及区委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参加全委会会议;

3、忠实履行职责,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工作;

4、应积极参加所在支部活动,并协助支部开展各项工作;

5、按分工参加区委各内设机构的工作;

6、按分工联系具体的支部,指导、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全委会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九条  委员当选后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届中调整:

1、已定居国外或长期滞留不归的;

2、长期不参加民主党派活动和工作的;

3、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代表性或代表性减弱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在民主党派组织活动中不发挥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

6、本人要求不再担任的;

7、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有上述情况者,该委员应主动请辞,或由主委会商民建市委和区委统战部后,向全委会建议罢免。

第二十条  届中产生委员程序:

主委会提出建议候选人人选,经与本党派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进行组织考察并征求委员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由全委会选举产生,新当选委员报民建市委和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届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程序: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从委员中产生,建议人选由主委会提名,经与本党派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由全委会选举产生,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报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届中产生秘书长程序:

秘书长应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人选,经主委会讨论通过后,再与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由全委会通过产生,新当选的秘书长名单报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简称区委,在区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中均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于2014年322日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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