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规章制度之一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全委会会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及民建中央和民建市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由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区委委员组成。
第二章 全委会的性质
第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委会是民建朝阳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全委会对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任期与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第三章 全委会的职责
第四条 全委会的职责:
1、决定召开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上级组织和民建朝阳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3、听取和审议区委主委会建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4、选举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建议人选,任免秘书长;
5、讨论并决定设置区委工作机构及其正职负责人任免;听取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调整和增选部分区委委员,审议通过主委会建议的区委委员候选人。
7、根据主委会建议,同意委员请辞区委委员的申请,或罢免不符合本规则任职要求的区委委员;
8、根据主委会建议,审议通过区委的各项工作制度;
9、根据主委会建议,决定新设、改组或撤销基层组织。
第四章 全委会会议
第五条 全委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 全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受邀列席全委会会议:
1、支部主任委员;
2、专门委员会主任。
3、列席全委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召开前,应由秘书长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2、可能列席会议的人员;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全委会会议召开时,区委机关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全委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委员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全委会的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委员充分合理的时间予以讨论。
第十二条 全委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结果当场公开宣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经主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议由区委机关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全体委员,抄报民建市委、朝阳区委统战部,必要时抄送各支部、专委会,同时由区委机关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全委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
1、在全委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参加全委会参与审议区委的有关事项;
3、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的义务:
1、模范履行《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的义务,遵守全委会工作规则及区委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参加全委会会议;
3、忠实履行职责,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工作;
4、应积极参加所在支部活动,并协助支部开展各项工作;
5、按分工参加区委各内设机构的工作;
6、按分工联系具体的支部,指导、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全委会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九条 委员当选后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届中调整:
1、已定居国外或长期滞留不归的;
2、长期不参加民主党派活动和工作的;
3、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代表性或代表性减弱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在民主党派组织活动中不发挥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
6、本人要求不再担任的;
7、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有上述情况者,该委员应主动请辞,或由主委会商民建市委和区委统战部后,向全委会建议罢免。
第二十条 届中产生委员程序:
主委会提出建议候选人人选,经与本党派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进行组织考察并征求委员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由全委会选举产生,新当选委员报民建市委和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届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程序: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从委员中产生,建议人选由主委会提名,经与本党派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由全委会选举产生,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报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届中产生秘书长程序:
秘书长应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人选,经主委会讨论通过后,再与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由全委会通过产生,新当选的秘书长名单报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阳区委统战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简称区委,在区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中均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区委全委会于2014年3月22日通过试行。
|